台中育兒申請補助

<台中市育兒申請補助>

一、生育津貼 
(一)申請條件:民國10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已設籍本市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申請方式: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符合資格者,生育津貼按胎兒數發放之;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ㄧ萬元,雙胞胎新臺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兩萬元。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二、托育補助
請阿公阿嫲帶小孩,也可申請托育補助!
一、衛生福利部(原內政部)於101年7月擴大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範圍,對象增加親屬保母(如阿公阿嬤),親屬保母托育2歲以下幼兒,家長(幼兒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均就業,且未領取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育兒津貼,則可領取2,000-5,000元不等之托育補助費用。 
二、內容: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率20%以下)每月最高補助2,000-3,000元,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補助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最高補助4,000-5,000元。 
三、親屬保母資格條件需符合以下之一: 
(一)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二)年滿20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三、育兒津貼
自已帶小孩可申請補助!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1年開始發放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內容如下: 
(一)對象: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且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等條件者。 
(二)內容: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2,500元,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三)核定期間:自申請月份發給,惟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出生月份發給。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便民服務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faq/index-1.asp?Parser=27,8,28,,,,809,15

<勞保育兒補助>
四、勞保生育給付
(一)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二)給付標準
(103530(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生育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限中華民國國民,如係外國籍勞工已辦理出生登記者,仍應檢附出生證明書正本》)。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fcqNNB3OEQY%3D

五、育嬰假留職停薪津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爸媽都可請領,但期間不得重疊)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 子女滿3歲前。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二)給付標準及期限
  1.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2. 給付期限:
    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應檢具下列書件郵寄本局申請:

  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繼續投保申請書
  2.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3.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給付的核發
本局收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件後,按月於每1期期初之日起開始審核,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9iC78cQ4bJE%3d

六、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四章)
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含例假日)
2.受僱者於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3.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4.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
5.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6.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雇主違反以上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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