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專利法連結
#A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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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截錄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是一種技術過程,而並非由該技術過程所達成之功效或結果

⓪專利法分為三種:
一、發明專利(Invention patents)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二、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 patents)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三、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s)
        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註: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⓪專利申請權
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

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
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
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
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
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⓪專利權起算日
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
自申請日當日起算
⓪專利要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
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一、因實驗而公開者。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三、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四、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其事實及其年
、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本國專利制度特點:審查原則、先發明原則、先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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